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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淑萍与被申请王佳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淑萍,王佳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1624号申请人:孙淑萍被申请人:王佳琪申请人孙淑萍与被申请王佳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佳琪的工资予以冻结,于海军自愿以其所有的围场县政府招待所家属楼中单元502室楼房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佳琪在中国银行的工资,每月冻结2000.00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