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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卓伟记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伟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刑初114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卓伟记,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9月5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杨雪标,汕尾市法律援助处法律援助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卓伟记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联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卓伟记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5日12时30分许,卓某甲(已判决)指示卓某乙(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卓伟记以卖废锡渣为名,将被害人魏某带到沙井街道和一社区A区015栋楼下104房。被告人卓伟记带魏某进入该房后,卓某甲将门关上,随后卓某甲、陈某甲(已判决)、陈某乙(已判决)持刀威胁魏某,并捆绑魏某。魏某随即反抗,陈某乙即用刀将魏某刺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随后该团伙抢走魏某现金40000元及诺基亚N72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95元)后逃离现场。2016年9月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卓伟记抓获归案,该案赃款赃物未缴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卓伟记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系从犯,本案抢劫并非被告人提议,也未指挥、策划,是受到同案犯卓某甲的指使参与抢劫,在抢劫过程中没有直接动手,也没有伤害被害人。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卓伟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本院依法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卓伟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9月5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卓伟记退赔被害人魏某人民币410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海 涛人民陪审员 谢 春 玲人民陪审员 张 汉 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霞(兼)书 记 员 周   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