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民终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华明及原审被告陈勇、伍玉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张华明,陈勇,伍玉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民终2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责人:王焱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盘明勇,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华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银河,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勇。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乙元(系陈勇之妻)。原审被告:伍玉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华明及原审被告陈勇、伍玉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的(2016)湘0523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以与张华明已达成和解协议(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一次性赔偿张华明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60000元,此款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汇入张华明在邵阳县某某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户的账户内)为由,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罗 松审 判 员 李 鹏代理审判员 李梅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志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