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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81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朱海凤与刘聪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海凤,刘聪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81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朱海凤,女,1965年5月20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刘聪颖,女,1984年12月27日出生,住铁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海凤与被执行人刘聪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力市人民法院(2016)黑0781民初4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刘聪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25.00元,现被执行人刘聪颖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781执恢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泷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