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燕红庆与王锁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红庆,王锁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燕红庆。被执行人:王锁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燕红庆与被执行人王锁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锁娥于2016年8月5日、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42322.8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执行款42322.8元,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执恢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建军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