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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1执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余芳全、邱中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芳全,邱中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1执1330号申请执行人余芳全,男,1956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上饶县。被执行人邱中其,男,1970年1月18日生,汉族,住上饶县。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余芳全申请邱中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邱中其应支付申请人余芳全借款3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并交纳执行费35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邱中其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1121执13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胜审判员  胡建民审判员  谢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钟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