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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1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杨正平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811刑初4号公诉机关: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正平,男,生于1962年2年,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昭化区。2016年6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取保候审。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以广昭检公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正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正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4日下午,被告人杨正平为了将自家房后屋檐下排水沟的污水排走,遂用锄头将自家与隔壁邻居李某甲家房后屋檐下排水沟之间的隔断土挖开,准备将污水从李某甲家房后排出,李某甲的女儿乔甲看见后阻止未果。当日16时许,李某甲回家发现后便用锄头对新挖的排水沟进行回填,杨甲(被告人之子)看见后遂到现场与李某甲发生争吵。17时许,被告人杨正平回家发现杨甲与李某甲正在为房后排水沟发生争吵,遂加入其中。随后,被告人杨正平用锄头将排水沟中的回填土再次挖出,李某甲便抓住被告人杨正平的锄把进行阻止。在相互抓扯过程中,被告人杨正平扔掉自己的锄头,用手抓住李某甲的右手,并用脚将李某甲勾倒在地,然后用左腿膝盖顶撞、跪压李某甲的右侧胸部。乔甲(被害人之女)见后便和赶来的邻居将其劝开。当晚,被害人李某甲因胸口疼痛,便到元坝镇兴华村卫生站就诊,被医生诊断为胸痛(外伤)、“气滞胸痛”并开具相应药物治疗。同年6月6日,被害人李某甲在昭化区人民医院CT检查被确诊为右侧第3、4肋骨骨折,并住院治疗。案发后,被告人已支付被害人李某甲医药费人民币4500元;被害人伤情经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右侧第3、4肋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件、被害人住院病历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正平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正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法庭审理查明,2016年6月4日上午,被告人之子杨甲与其母陈文珍为了将自家房后屋檐下排水沟的污水排走,用锄头将自家与隔壁邻居李某甲家房后屋檐下排水沟之间的隔断土挖开,准备将污水从李某甲房后排出,被害人之女乔甲看见后阻止未果。当日16时许,被害人李某甲回家发现后用锄头对新挖的排水沟进行回填,杨甲看见后到现场与被害人李某甲发生争吵。17时左右,被告人杨正平回家后发现杨甲与被害人李某甲正在为房后排水沟发生争吵,遂加入其中。被告人杨正平用锄头将排水沟中的回填土再次挖出,被害人李某甲抓住被告人杨正平的锄把进行阻止。在相互抓扯过程中,被告人杨正平扔掉自己手中的锄头,用手抓住李某甲的右手,用脚将李某甲勾到在地,用右腿膝盖顶撞、跪压李某甲的右侧胸部。乔甲见后便和赶来的邻居将其劝开。当晚,被害人李某甲因胸口疼痛到昭化区元坝镇兴华村卫生站就诊,经诊断为胸痛(外伤)、“气滞胸痛”,并进行药物治疗。同年6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昭化区人民医院CT检查被确诊为右侧第3、4肋骨骨折,并住院治疗。经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物证鉴定室以广昭公物鉴法医字[2016]5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李某甲右侧第3、4肋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杨正平系2016年6月17日被传唤到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杨正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各项经济损失14000元,并已全部兑现。被害人李某甲表示对被告人杨正平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及回执证实:报案人李某甲,报案时间:2016年6月4日17时43分。2、立案决定书及告知书证实立案时间:2016年6月17日,同日告知乔兴明。3、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证实: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4、被告人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杨正平身份情况。5、被害人户籍信息证实:被害人李某甲身份情况。6、案件性质转换报告书证实:该案件于2016年6月17日转为刑事案件侦查。7、接受证据清单及证据(李某甲病历)证实:李某甲入住广元市昭化区人民医院时间为2016年6月6日16时23分,出院2016年7月9日。当日入院时右侧第3、4肋骨骨折,右侧胸腔积液。通过CT检查诊断(2016年6月6日),右侧第3、4肋骨骨折,右侧胸腔少量积液。医药费为7561.41元。8、接受证据清单及证据(医院收据)证实:2016年6月20日杨正平为李某甲缴纳医疗费4000元。9、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证实:杨正平系2016年6月17日被传唤到案。10、出警情况说明证实:杨正平与李某甲打架事件发生后,出警警察要求各自先自行垫支医药费。(二)证人证言。1、证人乔某乙证言证实:2016年6月4日下午,其看见杨正平和其子杨甲与李某甲在两家房子交界处相互抢锄头,他当时没有去管这件事,然后就去点黄豆了,大概半小时后他又回到家看见派出所的人在现场,李某甲站在原地说她的胸口被杨正平父子打伤了,同时看见杨正平的手也有被抓伤的痕迹。他们发生打架主要是为挖排水沟的事情,在他们发生打架之前,并没听说李某甲与其他人发生过纠纷和打架。2、证人乔甲证言证实:2016年6月4日早上,杨甲和其母亲陈文珍在挖两家之间的排水沟,她不准他们挖,与他们发生了口角,因他们有两人,乔甲就上楼了。当日下午其母李某甲从广元回来,发现杨甲挖的沟,就去回填,她当时也没管这事就带小孩耍去了,刚一会儿她大儿子就跑回来说有人打他婆婆,她就立即跑到屋后去看,当时看见李某甲仰面躺在地上的,手中还拿的有锄头,杨正平双手握住李某甲手的大臂,并按在地上,杨甲是站在旁边的,她就去把李某甲拉了起来,但他们双方都没松手,还在相互抓扯,后来才被别人拉开。双方都有受伤,李某甲的头发被扯掉了一把,手臂被抓伤;杨正平的手也被李某甲咬伤了。当时打完架后李某甲就说胸口疼痛,当时也没太在意,所以第三天才去医院治疗检查,发现两根肋骨骨折。在打架前后均没有受伤,在打架后就说胸口疼痛。3、证人乔丙证言证实:2016年6月4日下午,其在自家厨房通过窗户看见杨正平、杨甲、李某甲三人在为挖水沟的事吵架,杨正平父子要挖水沟,李某甲不准挖。在争吵的过程中杨正平、杨甲将李某甲的双手反撇在身后,并分别朝李某甲的面部打耳光,然后又用膝盖连续顶李某甲的胸部。这时其就回房间叫老公冯超给李某甲的女婿打电话,然后又回到厨房继续看他们打架,看见李某甲从地上站了起来,杨正平又抓住李某甲的头发往后面甩,李某甲就用脚在踹杨正平,这时乔甲就来了,然后双方就分开了。双方打架之后,在现场李某甲就吆喝胸口疼痛,当时派出所警察也在场,还让她到医院去检查治疗。在打架前后均未听说李某甲与其他人发生过打架,也未听说她胸部有任何病史。在打架的过程中只有杨正平在用膝盖顶李某甲的胸部,杨甲只是打了耳光。4、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在2016年6月5日,也就是杨正平与李某甲打架之后的第二天,其去李某甲家经营的超市买东西时,李某甲躺在床上,说胸口疼痛,是被杨正平父子打了的。在他们打架前后,没听说李某甲与其他人发生过打架,也没听说受什么伤。5、证人杨甲证言证实:杨正平与李某甲发生纠纷是2016年6月4日下午17时左右,主要原因是挖排水沟。其父杨正平与李某甲发生纠纷时,其确实抓了李某甲的手,也推了她的脸部两下。其当时看见杨正平把李某甲推倒在地,膝盖跪在李某甲的胸部。6、证人冯某某证言证实:李某甲是2016年6月6日19时到广元市昭化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的,经检查她没有明显外伤,她自称胸部疼痛,经门诊检查发现胸部右侧3、4肋骨骨折,她说是被别人打了的,她的伤情是非陈旧性的骨折。7、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李某甲是2016年6月4日到昭化区元坝镇兴华村卫生站看病的,她自称胸部疼痛,并说系杨正平、杨甲父子打了的。经观察她面部及身体其他无异常,只有她呼吸不畅,其个人判断为胸部瘀气了,就给开了活血化瘀和止痛的药,并让她到医院拍片检查,进一步确定病因。(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陈述证实:2016年6月4日17时左右,杨甲用锄头刨其家屋檐下的水沟,其发现后就用锄头又将水沟填了起来,并且站在杨甲刨沟的地方不让其刨沟。然后杨甲就上前把她的手反撇在身后,杨正平也来撇她的手,两人都同时打了她耳光,杨正平还用膝盖朝她胸部顶撞,把她按倒在地,扯住她的头发,后来其女乔甲来了才将三人分开,她起来后还咬了杨正平一口。事后她就感觉胸口和肋骨部位疼痛。被杨正平打伤到住院前均没有其他受伤的可能。(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正平供述证实:2016年6月4日17时左右,其从卫子镇打工回到家,看见其子杨甲在与邻居李某甲为排水沟的事吵架,就去帮助儿子挖排水沟,李某甲就不准,这样就发生了抓扯。期间,其用左腿膝盖顶撞李某甲胸部,持续有1分多钟,后被人拉开,派出所到达现场后李某甲就说其胸部疼痛。当时杨甲只是打李某甲脸部来的,没有打她其他部位。在与李某甲打架前,她没有胸部疼痛,也没听说她有胸部有任何疾病。(五)鉴定意见。经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物证鉴定室以广昭公物鉴法医字[2016]5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李某甲右侧第3、4肋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六)勘验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件证实:中心现场位于昭化区元坝镇胜利村3组李某甲和杨正平家房后交界的水沟处,杨正平家位于靠马路旁一巷道旁第一个自建房,右侧紧挨一家房屋为李某甲自建房,两家房屋均为水泥制三楼平房。在该处经勘验发现:现场上有不规则的泥土痕迹和打斗痕迹。2、监控截图证实:李某甲现场手捂右胸吆喝疼痛;杨正平脸部左手指、右手背有外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正平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当庭建议对被告人杨正平免予刑事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正平无违法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且当庭认罪悔罪,加之本案的发生系由邻里纠纷引起,当事人双方均有过错,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正平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廷安审 判 员  梁 冰人民陪审员  李荣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雨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