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29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韩小丽与吴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小丽,吴启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742号原告:韩小丽,女,1966年3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被告:吴启荣,女,1969年11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原告韩小丽与被告吴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韩小丽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小丽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小丽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韩小丽负担。审判员 李  国  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晓洪(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