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恢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延边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延吉市育苗幼儿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边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延吉市育苗幼儿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恢230号申请执行人延边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延吉市育苗幼儿园。申请执行人延边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吉市育苗幼儿园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延边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延民二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延吉市育苗幼儿园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延吉市育苗幼儿园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延边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2332元),但被执行人延吉市育苗幼儿园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自动履行。2016年9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延吉市育苗幼儿园名下位于延吉市建工街55号,产权证号126150,产籍号16-5-269,面积3586.68平方米的房屋委托吉林延龙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同时,被执行人延吉市育苗幼儿园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2016年11月4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异106号执行裁定,驳回被执行人延吉市育苗幼儿园的异议申请,被执行人延吉市育苗幼儿园不服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16年12月29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24执复39号执行裁定,驳回被执行人延吉市育苗幼儿园的复议申请,维持本院(2016)吉2401执异106号异议裁定。2017年1月20日,吉林延龙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延吉市育苗幼儿园名下的房屋作出评估报告,房屋评估价格为¥11507000元。2017年2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延吉市育苗幼儿园送达房屋评估报告,被执行人延吉市育苗幼儿园对评估价格书面向本院提出异议,审查结论尚未作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下:终结本院(2004)延民二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南雄杰执行员 卢宗明执行员 万 有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