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贾金刚与马俊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金刚,马俊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1122号原告:贾金刚,男,汉族,1963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贾相强,男,汉族,1988年1月25日出生,住清丰县。委托代理人:孙晓蕊,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皇甫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俊彩,女,汉族,1972年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79435269R。地址:濮阳市中原路和开州路交叉口北段。负责人:经前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康波,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金刚诉被告马俊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金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金刚负担。审判员 王瑞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