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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执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赣湘申请蔡政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赣湘,蔡政,晏资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2009号申请执行人王赣湘。被执行人蔡政。被执行人晏资红。申请执行人王赣湘与被执行人蔡政、晏资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02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7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但被退回;2、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XXXXX一套,已办理查封手续,另案在评估拍卖,待处置完毕后,可参与统一分配;3、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其车辆情况;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其帐户无存款;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房屋由另案处理,待处理完毕后可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刘二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