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执2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龚某甲、龚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某甲,龚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2484号申请执行人龚某甲。被执行人龚某乙。原告龚某甲诉被告龚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37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龚某甲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龚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义务,但此后其未履行义务。2017年4月5日,本院作出(2016)鄂0116执2484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龚某乙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龚某乙暂无银行存款、无登记房产及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37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37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本案可以执行,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立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