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罗正保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正保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3刑初44号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正保,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0月3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11月6日被该局监视居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正保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郭丽萍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彭某、人民陪审员赵某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2月17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谢鑫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正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7日,被告人罗正保隐瞒其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苦株山安置小区一套住房已经抵押给翟某的事实,与被害人唐某签订《商某》,合同约定“罗正保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套住房出售给唐某,并应当在2015年4月1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唐某。”2015年3月11日,罗正保又以17.5万元的价格将该套住房出售给翟某并实际交付。2015年10月30日,罗正保、唐善姣、翟芳善来到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凤凰园派出所要求处理房屋的纠纷,该所民警经过初步调查认定罗正保涉嫌诈骗,遂将罗正保抓获归案。另查明,2015年11月4日,被告人罗正保退房款12万元给唐某,唐某对罗正保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关于罗正保到案的情况说明、借条、收条、谅解书、合同解除协议等书证,证人翟某的证言,被害人唐某的陈述,被告人罗正保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正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1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正保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认定被告人罗正保具有自首情节,本案中被告人罗正保虽是主动前往到公安机关,但其到公安机关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而不是为了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条件,不能认定为自首,故本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予认定。被告人罗正保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正保具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正保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丽萍审 判 员 彭蓓蓓人民陪审员 赵文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