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3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文成诉被告吕继彬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成,吕继彬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3民初163号原告:杨文成,男,1965年9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吕继彬,男,1963年12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成诉被告吕继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文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成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杨文成负担。审判员 曲国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 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