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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3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文成诉被告吕继彬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成,吕继彬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3民初163号原告:杨文成,男,1965年9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吕继彬,男,1963年12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成诉被告吕继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文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成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杨文成负担。审判员  曲国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 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