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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汪强;白霞终结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强,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468号被执行人:汪强,男,汉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文汇西路7号省建十一公司家属院3号楼1单元3层西户。被执行人:白霞,女,汉族,1975年6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人民东路33号内1号楼1单元2层5号。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04刑���14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8日移送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汪强并处罚金20000元,支付退赔18000元,白霞并处罚金10000元,支付退赔18000元,执行费为6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确认,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或发现财产线索时,随时恢复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执4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