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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9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且沙么拉歪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布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布拖县人民法院,且沙么拉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9执66号申请执行人:布拖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且沙么拉歪,女,彝族,1984年11月20日出生,四川省布拖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布拖县火烈乡波日村1组25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3429刑初86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且沙么拉歪贩卖毒品罪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且沙么拉歪有部份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经进行扣划,并上缴国库。剩余部份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3429刑初8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并处且沙么拉歪罚金人民币1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杨溢审判员  李春燕审判员  谢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红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