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镇赉县天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与王艳军、冯正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赉县天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王艳军,冯正超,镇赉县天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王艳军,冯正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758号原告:镇赉县天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被告:王艳军被告:冯正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县天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艳军、冯正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镇赉县天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镇赉县天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