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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镇赉县天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与王艳军、冯正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赉县天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王艳军,冯正超,镇赉县天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王艳军,冯正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758号原告:镇赉县天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被告:王艳军被告:冯正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县天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艳军、冯正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镇赉县天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镇赉县天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