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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黄博与庐江县公安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博,庐江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124行初15号原告黄博,男.199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庐江县人,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庐江县公安局,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泥河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24003271666E。法定代表人桑祥庆,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博诉被告庐江县公安局户口登记一案中,原告以经行政协调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博负担。审 判 长  汪幸生审 判 员  夏雅琴人民陪审员  姚晓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章丽丽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