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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卢显光与耿世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显光,耿世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1405号原告:卢显光,男,1961年9月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被告:耿世崇,男,62岁,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显光诉被告耿世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显光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耿世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显光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显光撤回对被告耿世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卢显光负担。审判员  于晓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姜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