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卢显光与耿世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显光,耿世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1405号原告:卢显光,男,1961年9月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被告:耿世崇,男,62岁,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显光诉被告耿世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显光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耿世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显光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显光撤回对被告耿世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卢显光负担。审判员 于晓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姜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