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2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志辉、赵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辉,赵冬梅,李叶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22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辉,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冬梅,女,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叶红,女,199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上诉人王志辉、赵冬梅因与被上诉人李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0民初1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志辉、赵冬梅以与李叶红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为由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王志辉、赵冬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志辉、赵冬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元,由上诉人王志辉、赵冬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建民审 判 员 刘瑞英审 判 员 任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