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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2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聂金秀与邢亻毛亻女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金秀,邢毛,饶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2执363号申请执行人:聂金秀,女,1943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黎川县。被执行人:邢亻毛亻女,女,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黎川县。被执行人:饶国辉,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黎川县,系被执行人邢亻毛亻女的丈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金秀与被执行人邢亻毛亻女、饶国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邢亻毛亻女、饶国辉的动产、不动产、工商管理登记和金融债权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邢亻毛亻女、饶国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聂金秀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邢亻毛亻女、饶国辉有财产可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聂金秀尚有债权41425.68元及从2015年11月21日至履行日的利息未受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审 判 长  郑 辉审 判 员  熊俊良代理审判员  罗 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