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程玉清与被告程长清、邓绍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玉清,程长清,邓绍蓉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519号原告:程玉清,女,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蓉,成都市成华区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程长清,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邓绍蓉,女,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玉清与被告程长清、邓绍蓉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玉清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程玉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玉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程玉清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杜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