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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程玉清与被告程长清、邓绍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玉清,程长清,邓绍蓉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519号原告:程玉清,女,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蓉,成都市成华区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程长清,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邓绍蓉,女,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玉清与被告程长清、邓绍蓉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玉清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程玉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玉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程玉清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杜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