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26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习甲友与被执行人魏远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习甲友,魏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6执19号申请执行人习甲友,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利县。被执行人魏远平,男,汉族,住平利县。申请执行人习甲友与被执行人魏远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26民初7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5900元,交纳申请费288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交纳了欠款25900元及申请费28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926民初7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申请费288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开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汪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