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蔡成勇、戴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成勇,戴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81刑初8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成勇,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扬州市江都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戴宇,男,1989年7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扬州市江都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以仪检诉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成勇、戴宇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秀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成勇、戴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30日晚,被告人蔡成勇、戴宇在本市万年北路某商城西侧物品仓库内,乘隙窃得废铜芯电缆线头2袋,共计价值人民币2363元。被告人蔡成勇、戴宇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所窃物品并已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成勇、戴宇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万某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称重记录、被窃电缆线比重情况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发破案情况说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成勇、戴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均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被告人蔡成勇、戴宇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依法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蔡成勇、戴宇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盗物品已被扣押发还被害单位,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蔡成勇、戴宇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成勇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预缴)。二、被告人戴宇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吕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