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文芳与河北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和县分公司、翟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芳,河北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和县分公司,翟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231号原告:李文芳,男,196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南和县。被告:河北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和县分公司,住所地南和县建设大街东段路南。被告:翟现华,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任县。原告李文芳与被告河北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和县分公司、翟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乐旭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丁建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