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2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伟庆与长春君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庆,长春君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2民初350号原告李伟庆,住长春市汽开区。被告长春君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新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庆诉被告长春君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庆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伟庆负担。审判员 张多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