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7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卢胜祥与福建丰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胜祥,福建丰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91号原告卢胜祥,男,196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被告福建丰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夏茂镇李窠村打铁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56537945XX。法定代表人黄大钊。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胜祥与被告福建丰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胜祥于2017年4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胜祥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胜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188元,减半收取10594元,由原告卢胜祥负担。审判员 谢婉如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罗慧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