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4执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萍、李爱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萍,李爱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1452号申请执行人:周萍,女,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被执行人:李爱钦,女,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萍与被执行人李爱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李爱钦所有的银行账户。现因本案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故原冻结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爱钦所有的银行账户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月五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