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2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凤诉李荣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凤,李永菲,李荣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25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凤,女,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高邮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永菲,女,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高邮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荣浩,男,195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磊,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凤、李永菲因与被上诉人李荣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81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凤、李永菲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李荣浩一审的全部诉请。事实与理由:李荣浩未提供证据证明皮夹克是在冲突中被损坏,故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另,赔偿数额按皮夹克购买时的价格确定不合理。李荣浩辩称,皮夹克确是在冲突中被撕破,王凤、李永菲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维持原判。李荣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王凤、李永菲赔礼道歉;2、判令王凤、李永菲连带赔偿李荣浩衣服损失人民币3,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月28日11时32分左右,李荣浩及其妻子案外人马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北路的易初莲花超市停车场准备倒车停车。此时,王凤从车辆后方通行,李荣浩车辆阻挡了王凤的行进路线,王凤从车辆左侧穿过的同时,李荣浩车辆倒车到位。因认为李荣浩车辆停车地点非停车场划定的停车位且倒车速度过快,王凤回头说了李荣浩,继而双方发生口角。大约半分钟后,王凤的丈夫和女儿李永菲赶到现场加入争吵,李荣浩妻子及李荣浩先后下车,争吵升级。双方在争吵过程中互相指点,后发生肢体碰撞和肢体冲突,肢体冲突主要发生在李荣浩夫妇及王凤、李永菲之间,三名女性均有使用雨伞互相攻击的行为。后李荣浩报警,警察到场后将相关人员带至派出所做笔录。李荣浩在笔录中陈述,其将马某与王凤、李永菲拉开时,外套被对方撕坏。警察后让三名女性去医院验伤。经鉴定,马某和王凤构成轻微伤,李永菲未构成轻微伤。李荣浩主张其皮夹克损失3,000元,王凤、李永菲对该损失金额无异议,但认为并非其损坏。2016年11月15日,李荣浩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李荣浩与王凤、李永菲对于在2016年1月28日11时30分左右因为停车和避让而发生纠纷并上升为肢体冲突没有异议,亦有当时监控视频为证。虽监控视频无法明确反映事发当时李荣浩所穿皮夹克被王凤、李永菲损坏这一事实,但相较于李荣浩所穿皮夹克在事发之前已经损坏而李荣浩在公安机关做询问笔录时故意提出系被王凤、李永菲损坏这一可能性而言,李荣浩主张的皮夹克系在双方肢体冲突中被损坏这一可能性更高。而对于本次的肢体冲突,双方当事人均有责任,王凤、李永菲究竟何人损坏了李荣浩的皮夹克在本案中无法确定,故由王凤、李永菲连带承担50%的赔偿责任。李荣浩要求王凤、李永菲赔礼道歉的诉请,因双方均有过错,不予支持。因王凤、李永菲对李荣浩皮夹克的损失金额3,000元无异议,故应连带赔偿李荣浩皮夹克损失1,500元。一审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判决:一、王凤、李永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李荣浩1,500元;二、驳回李荣浩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荣浩负担12.50元,王凤、李永菲共同负担12.50元。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本起冲突发生后,在派出所处理纠纷时,李荣浩已经提出了皮夹克受损。据此,皮夹克在冲突中被损坏具有较大的可能性。王凤、李永菲虽否认皮夹克在冲突中损坏,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王凤、李永菲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李荣浩的具体损失金额,一审依据双方意见,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认定为3,000元,亦无不当。一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综合考量冲突中各方的过错,酌情判令王凤、李永菲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王凤、李永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王凤、李永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金绍奇审判员 洪可喜审判员 杨奇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程剑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