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02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时保占与晋城市亿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军哲、张医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保占,晋城市亿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军哲,张医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02民初1690号原告时保占,男,1959年4月12日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被告晋城市亿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法定代表人张军哲,任总经理。被告张军哲,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医斌,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时保占诉被告晋城市亿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军哲、张医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时保占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保占撤回起诉。诉讼费1710元,减半收取8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靳爱萍审判员 张二军审判员 杨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林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