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3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孙建隆与孙建英、马庆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隆,孙建英,马庆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3039号原告孙建隆,男,196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冀煤金石有限责任公司退休工人,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董励锋,河北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丽媛,系原告之女,汉族,1986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孙建英,女,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徐建美,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庆波,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李耀东,河北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隆与被告孙建英、马庆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建隆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建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建隆负担。审判员 徐 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雨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