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117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陈玉红与尤兆明、周晓春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红,尤兆明,周晓春,尤海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1761号之二原告:陈玉红,女,1944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军飞,张家港市乐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尤兆明,男,1950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周晓春,女,1953年3月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海军,即本案被告尤海军,系被告周晓春之子。被告:尤海军,男,1981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陈玉红诉被告尤兆明、周晓春、尤海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陈玉红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计243元,由原告陈玉红负担。审 判 长 刘 斌审 判 员 曹 刚人民陪审员 陈爱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陶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