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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公主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公主岭市恒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主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主岭市恒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3号原告:公主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明,系主任。住所地:公主岭经济开发区。被告:公主岭市恒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淑清,系经理。住所地:公主岭市。原告公主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公主岭市恒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公主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企业设定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已经给付的扶持资金人民币290万元及利息。3、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09年9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企业设定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公主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扶持乙方公主岭市恒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256万元人民币用于科技创新和基础设施建设。乙方项目投资及生产规模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后,乙方有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权利。在约定的建设及达产年限内乙方达不到投资及效益规模,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所享受的扶持政策”。合同签订后,甲方给付乙方扶持金290万元,但是乙方未能履行合同。为此甲方依约定要求被告返还扶持金290万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公主岭市恒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送达法律手续,该公司已经迁出,无法联系。为此本院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公主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回原告公主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俊娟审判员  任振宇审判员  王 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秋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