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洪阳、王泽与刘峭、赵远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阳,王泽,刘峭,赵远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辽0111民初596号 原告:王洪阳,男。 原告:王泽,男。 委托代理人:张艳宏,系律师。 被告:刘峭,男。 被告:赵远军,男。 原告王洪阳、王泽与被告刘峭、赵远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年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洪阳、王泽与被告刘峭、赵远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2016年初,原告王洪阳通过被告赵远军认识了被告刘峭,赵远军与刘峭均在中铁部门上班,刘峭称其有关系能够帮助原告王洪阳的儿子安排工作,安排到中铁电气化局,成为有编制的工式职工,但安排工作需要各项费用人民币45000元,其中包括学费。2016年4月13日,原告王洪阳将人民币45000元给付被告赵远军,不久,原告王泽被安排到河北衡水铁路电气化学校学习培训了几天,后被安排到辽中的一建筑工地上班,原告王泽上班后,发现所安排的工作和职务并非二被告所承诺的中铁电气化局,而是工地上一普通临时工,相当于农民工。2017年1月14日,我们找到二被告,二被告承诺给原告二次安排工作,并出具收条一张。现我们认为,二被告不具备安排工作的能务和资质,其所安排的工作是虚假和违法的,其所收我们的款项属于不当得利,故我们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人民币45000元。 被告刘峭辩称,第一次分配工作的时候,分配到电气化局下属的电气化公司,我和赵远军连夜去了一次,通过经理和书记,确认了一下,实习期一年后,第二年签订合同有转正名额,是原告干不了这个活,回来了。原告王泽入职中铁电气化局需要第一年是学校安排实习没有合同,然后见习一年,第三年才签订合同,第二次打条的时候,对方也同意二次分配,所以不赞同原告起诉诉求。 被告赵远军辩称,与刘峭意见相同。 经审理查明,2016年初,原告王洪阳通过被告赵远军认识了被告刘峭,因被告刘峭称能办理工作,故原告王洪阳请求被告刘峭将其子原告王泽安排到中铁电气化局成为有编制的工式职工,并于2016年4月13日通过被告赵远军支付给被告刘峭人民币45000元,用于办理工作中需支出的各项费用。后原告王泽被被告刘峭安排进入河北衡水铁路电气化学校学习培训,培训后原告王泽被安排至辽中处工作,但未与中铁电气化局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成为中铁电气化局内部有编制职工,2017年1月14日,二原告找到二被告,二被告承诺给原告王泽重新安排工作,并于当时向二原告出具收条一张,在收条上表明“收到王洪阳儿子王哲学费45000元,条件是二次分配并帮助王哲在中铁部门按排有三险一金能够转正职工,如办不到除去学费余额全部退回。”现二原告以二被告不具备安排工作的以力及时间过长为由,拒绝二被告给原告王泽二次安排工作,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人民币45000元。 另查,二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办理工作前已告知二原告办理工作的时间及流程。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时的陈述笔录、收款凭证,录音资料、学籍查询表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定。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不当得利人应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害的人。本案中,二原告通过被告赵远军委托被告刘峭办理工作,并通过被告赵远军支付被告刘峭费用人民币45000元,但被告刘峭未能按照约定为原告办理相应的工作,虽承诺继续为二原告办理工作,但因第一次办理工作未成且二原告认为被告刘峭在庭审中所表明的工作办理时间过长,无法再次信任被告刘峭为由,不同意继续委托被告刘峭办理工作并要求被告刘峭返还办理工作费用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关于返还费用金额的问题,因被告刘峭承诺为二原告继续办理工作,并为二原告出具收条,现二原告拒绝被告刘峭继续办理工作,故被告刘峭为办理工作送原告王泽进入河北衡水铁路电气化学校进行学习培训,所支付的学费人民币2095元,应在返还款中予以扣除。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峭返还原告王洪阳、王泽办理工作费用人民币42905元,此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刘峭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年 浩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范国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