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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刑终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韦自刚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韦自刚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刑终87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韦自刚,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洛宁县。2015年12月21日因犯诈骗罪被洛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6年4月7日因追究余罪被洛宁县公安局民警从三门峡监狱解回。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韦自刚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豫0328刑初20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韦自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8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惠谦审判员  王小生审判员  王万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立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