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4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江西省信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程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信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程艳,余双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537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信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大道297号。法定代表人:胡静姿。被执行人:程艳,女,34岁,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地址上饶市婺源县。被执行人:余双花,女,53岁,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地址上饶市婺源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程艳、余双花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在银行的存款13722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谌维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浩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