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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3执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杜东雷与邓恩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东雷,邓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3执905号申请执行人:杜东雷。被执行人:邓恩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东雷与被执行人邓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邓恩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予以调查,均未查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杜东雷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南金俭审 判 员  易淑明代理审判员  梁自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建刚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