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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焦云令与杨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云令,杨永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862号原告:焦云令,男,194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告:杨永军,男,45周岁,汉族,农民,住新野县。原告焦云令与被告杨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焦云令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云令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云令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焦云令负担。审判员 何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阳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