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执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海来体西、高建斌等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来体西,高建斌,刘魏,刘毅,陈桂珍,刘侃,王义民,何永林,刘军,杜琳,刘景明,陈振库,王莉莉,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执42号之一被执行人海来体西,又名“阿依”,女,1972年5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昭觉县,彝族,文盲,户籍地四川省昭觉县,暂住地成都市,农民。被执行人高建斌,又名高斌、高兵,男,1962年1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兴平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兴平市,暂住地兴平市,无业。被执行人刘魏,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兴平市,汉族,高中文化,住兴平市,无业。被执行人刘毅,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兴平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兴平市,暂住地兴平市,无业。被执行人陈桂珍,女,1967年8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兴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兴平市,暂住兴平市,无业。被执行人刘侃,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兴平市,汉族,高中文化,住兴平市,无业。被执行人王义民,男,1970年9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兴平市,汉族,高中文化,住兴平市,无业。被执行人何永林,曾用名何永社,绰号“林林”,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兴平市,汉族,高中文化,住兴平市,无业。被执行人刘军,绰号“黑塔”,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于陕西省兴平市,汉族,高中文化,住兴平市,无业。被执行人杜琳,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兴平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兴平市,无业。被执行人刘景明,男,1963年5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兴平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兴平市,无业。被执行人陈振库,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于陕西省兴平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兴平市,无业。被执行人王莉莉,曾用名吴晓莉,女,1966年8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兴平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兴平市,暂住地兴平市,无业。被执行人金伟,男,1966年7年8日出生于陕西省兴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兴平市,暂住地兴平市,无业。本院在执行罪犯海来体西、何永林、杜琳、刘军、刘景明犯贩卖毒品罪,高建斌、刘魏、刘毅、王莉莉、陈桂珍、陈振库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刘侃、王义民、金伟犯运输毒品罪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刑终37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海来体西、高建斌、刘魏、刘毅、陈桂珍、刘侃、王义民、何永林、刘军、杜琳、刘景明、陈振库、王莉莉、金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陕刑终37号刑事判决关于涉财产部分中的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海来体西、高建斌、刘魏、刘毅、陈桂珍、刘侃、王义民、何永林、刘军、杜琳、刘景明、陈振库、王莉莉、金伟至今未履行。现各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次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党代审 判 员 刘亚东代理审判员 左飞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