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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立军与刘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军,刘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482号原告:王立军。被告:刘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军与被告刘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军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立军撤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立军承担。审判员  郭海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金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