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立军与刘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军,刘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482号原告:王立军。被告:刘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军与被告刘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军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立军撤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立军承担。审判员 郭海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金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