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01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德程与玉儿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程,玉儿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01民初486号原告:德程,男,云南省景洪市人,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红琴,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玉儿洪,女,云南省景洪市人,系景洪市环卫站职工,现住景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德程与被告玉儿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德程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程负担。审判员 李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