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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德程与玉儿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程,玉儿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01民初486号原告:德程,男,云南省景洪市人,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红琴,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玉儿洪,女,云南省景洪市人,系景洪市环卫站职工,现住景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德程与被告玉儿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德程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程负担。审判员  李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