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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君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君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02刑初7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君成,男,195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鸡西市鸡冠区,现无固定住址。因本案于2017年1月9日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1月18日刑事拘留;2017年2月10日经鸡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以鸡冠检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君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相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君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君成在鸡冠区X委原X冷面馆(已停业)自己经营的麻将馆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张君成持铁锤将被害人张某某头部和手部打伤,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头皮挫裂伤、右手裂伤,被告人张君成前往市医院探望张某某时被民警抓获归案。2017年1月17日被害人张某某经鸡西市公安局法鉴属轻伤二级、无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5万元,被害人对张君成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张君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君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的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鸡西市人民医院原始病历复印件,作案工具照片,调解协议、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被告人张君成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君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张君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宽处罚。根据张君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君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17年4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宝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婉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