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行终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黄明辉、咸丰县唐崖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明辉,咸丰县唐崖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28行终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明辉,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湖北咸丰县人,农民,住咸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咸丰县唐崖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蔡玲,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官昌明,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明辉因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咸丰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6行初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明辉以被上诉人咸丰县唐崖镇人民政府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明辉的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明辉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黄明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 政审判员 聂礼刚审判员 李 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廖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