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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诉被告钟德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钟德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165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北大街13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90892714-8。负责人:任明川。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雨,男,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系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被告:钟德芬,女,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龙马潭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诉被告钟德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884元,减半收取计144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负担。审判员  孙家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