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2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某、王某1与孙某、刘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孙某,刘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797号原告:王某1,男,1971年6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王某2,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孙某,男,1973年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通辽市。被告:刘某,男,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王某1、王某2诉被告孙某、刘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王某1、王某2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王某1、王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元,由原告王某1、王某2负担。审判员 朱国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泽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