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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2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某、王某1与孙某、刘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孙某,刘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797号原告:王某1,男,1971年6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王某2,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孙某,男,1973年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通辽市。被告:刘某,男,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王某1、王某2诉被告孙某、刘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王某1、王某2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王某1、王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元,由原告王某1、王某2负担。审判员  朱国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泽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