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91执9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王筱丽与张钊、刘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筱丽,张钊,刘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9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筱丽,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张钊,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刘颖,女,汉族,无职业。原告王筱丽申请执行张钊、刘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筱丽于2016年10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30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娇二0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