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7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鹏与被告刘计垒、于新姣追偿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刘计垒,于新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7民初462号原告:刘鹏,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满城区。被告:刘计垒,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满城区。被告:于新姣,女,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满城区。原告刘鹏与被告刘计垒、于新姣追偿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计垒、于新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7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日,被告刘计垒因资金周转紧张为由向李新鹏借款50000元,借期一个月,原告刘鹏作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被告刘计垒未能按时还款。原告刘鹏则代其偿还此笔借款。2017年2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以上欠款共计7000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且上述债务均系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是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二被告共同清偿。被告刘计垒、于新姣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二被告系夫妻。2017年1月2日,被告刘计垒因资金周转紧张为由向李新鹏借款50000元,原告刘鹏作为担保人,二人同时给李新鹏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本人因资金周转紧张特到李新鹏处借款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整),借期一个月。借款人:刘计垒。2017.1.2。此款刘计垒到期无法正常还款,刘鹏自愿偿还此款伍万元整(50000元整)。借款人:刘鹏。2017.1.2。”借款到期后,原告刘鹏偿还了此笔借款,李新鹏和郄鹏鹏给原告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刘鹏偿还刘计垒债务伍万元整(50000元整)。收款人:郄鹏鹏、李新鹏”。2017年2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2017年2月6号,刘计垒借刘鹏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整,借期一个月。欠款人:刘计垒。2017.2.6.”以上欠款共计7000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庭审中,原告称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并提供二被告的结婚证,该结婚证载明:二被告于2001年12月8日登记结婚。该债务均系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本院认定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二被告共同清偿。本院认为,被告刘计垒向李新鹏借款50000元,借款到期后由原告代其偿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被告刘计垒与被告于新姣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现原告向二被告追偿,要求二被告偿还5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3月9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计垒向原告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因被告刘计垒与被告于新姣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主张二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3月9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计垒、于新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系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计垒、于新姣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鹏欠款7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3月9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保全费730元,由被告刘计垒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 诚审 判 员 刘大群人民陪审员 范远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滑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