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马云龙与王彬、周翠霞个人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云龙,王彬,周翠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1428号原告:马云龙,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翠,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彬,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周翠霞,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长玲,安徽万长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云龙与被告王彬、周翠霞个人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马云龙、被告王彬与本院立案审理的(2017)皖0225民初1429号个人合伙纠纷案的原告季益品系同一合伙体中的合伙人,且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依法两案应当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皖0225民初1429号案件审理。审 判 长 冯 静人民陪审员 杨小勇人民陪审员 凤卫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