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执4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成芝佐与仲崇升、仲伟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芝佐,仲崇升,仲伟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7执4275号申请执行人:成芝佐,男,195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仲崇升,男,199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仲伟运,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在执行成芝佐与仲崇升、仲伟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苏0707民初2311号生效法律文书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付申请人款项共计28504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手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去过被执行人住所多次,于2017年3月24日拘传被执行人仲伟运,因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日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但称会一直关注,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立即向本院举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来军代理审判员 杨 杰代理审判员 徐晨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