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3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陈亮文与黄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文,黄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1435号原告:陈亮文,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告:黄建,男,成年,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亮文与被告黄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亮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天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亮文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陈亮文负担。审 判 长  王劲松人民陪审员  钱道斌人民陪审员  祝新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胡倩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