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陈亮文与黄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文,黄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1435号原告:陈亮文,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告:黄建,男,成年,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亮文与被告黄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亮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天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亮文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陈亮文负担。审 判 长 王劲松人民陪审员 钱道斌人民陪审员 祝新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胡倩雯 来自